學生申訴辦法
2020年10月13日 12: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制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準确、恰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向學校提出複查請求的行為。學校依法保護學生的申訴權。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學生應當以嚴肅認真、誠實信用、程序正當為原則提出申訴;學校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校設立“手机最诚信投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學生申訴的受理、申述問題的複查,并依據複查結果作出處理意見、建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校法律顧問或法律專業人士等組成。受理申訴的常設辦公機構設在學生工作處。

第六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條 申訴書應當包含下列内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号、聯系電話;

(2)申訴的事項及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及證據來源;

(4)提出申訴的日期;

(5)申訴人對其提出的申訴理由和事實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自收到當事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區别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齊,過期不補齊的視為不再申訴;

(3)學生申述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可暫不受理,待符合要求後再受理;

(4)超過規定申述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訴處理的程序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後,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複查一般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學生申訴委員會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對有關問題進行複查:

(1)向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詢問,開展必要的核實和查證,可要求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作進一步的書面說明或提交證據材料;

(2)自行組織調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複查意見,區别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确,則維持原處理決定;

(2)認為原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将複查決定書送達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二條  申訴人在接到複查決定時,應當在複查決定接收單上簽字。申訴人拒絕簽字的,由複查決定送達人員記錄在案。

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進行郵寄送達。

如複查決定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可在校園網上予以公告,公告期為15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第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遼甯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審理工作。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内,申述委員會未建議或學校未作出暫緩執行決定的不停止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的相關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學生申訴處理的複查決定應當分别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存入學校文書檔案的學生申訴處理的相關材料不得撤出。

第十七條 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回避,學生或原處理機構也可以申請其回避:

(1)學校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或其親屬;

(2)學校處理過程中與當事人或該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3)存在其他可能妨礙公正處理的情況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生申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