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最诚信投网學生管理規定
2020年10月13日 12: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41号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手机最诚信投网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手机最诚信投网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手机最诚信投网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手机最诚信投网實施學生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參加全國統一招生考試,經政治審查和健康檢查合格,文化考試符合當年學校錄取标準,經主管招生部門錄取的考生方能進入學校學習。

第九條 凡被手机最诚信投网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及時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學生不能參加選課。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規定學制(4年)(建築學專業為5年)與彈性學習年限(3-8年,因入伍休學除外),按四年制制定各類專業培養計劃,允許在3-8年(包括休學、停學時間,因入伍休學除外)内修滿各類學分,但在校學習時間累積不得超過6年(建築學專業為7年)。

 

第二節 紀律與考勤

第十四條  學生必須按照學校教學計劃的要求,認真參加各門課程的課堂教學、實驗教學以及其他各項教學環節,并參加學校的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  學生上課應遵守課堂紀律、尊重教師。自修時間應認真學習,保持安靜,不得妨礙他人。

第十六條  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軍訓、社會調查以及學校組織的其他集體活動都應實行考勤,考勤由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參加學校所規定的教學和實踐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批準或請假逾期者,按曠課處理。對上課遲到、早退及曠課的學生根據具體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恪守誠實守信,努力培養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社會責任感、使命感,相互間不得進行不正當競争。

 

第三節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八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及學分記入學生成績庫,并歸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本人可以上網查詢。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課程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五級分制或二級分制。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二十條 學校通過教務管理系統對全校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進行管理,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個别課程考試因試題原因造成不及格率高,經教師和學院申請、教務處同意,可對全體學生成績按新高考等級賦分制處理,除此之外不得對課程成績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每門課程的考核分為:正常考試、補考和重修考試。凡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考試課程允許補考。補考在每學期開學初進行。補考課程成績績點最高< 3。即補考成績在79分以下(含79分)時,按實際成績記載,補考成績在79分以上時,按79分記載。課程平時考核成績按正考比例計入補考總成績。

實踐教學環節考核不及格者,原則上不予補考,應予重修。

選修課不及格者,不予補考,學生可重修,也可重選其他課程。

第二十二條 緩考學生考試安排在補考進行,緩考考試不及格者不再單獨安排補考。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學生上課、實驗、實習、實訓、設計、軍訓等都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過批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參加考試或考核資格,成績按零分記:

(1)無故曠課次數累計達到或超過課程周學時數者;

(2)缺交作業達1/3者;

(3)缺做實驗或不交實驗報告者。

無論何種原因(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除外),缺課時數超過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任課教師應取消其參加該課程的考核資格并填寫《平時考查不合格報告單》。被取消參加考試資格的學生,隻能重修。

其他教學活動,如社會實踐、形勢與政策、大學生健康教育、大學生體能測試等,成績必須合格,所獲學分不計入畢業要求的總學分,但在學生成績檔案中記載。

第二十四條 凡已進行學期選課但擅自缺考者,該課以零分計,不能參加補考,隻能通過重修重新獲得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具體參照《手机最诚信投网考場規則與違規處理的規定》執行。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的學分予以承認。

第二十六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手机最诚信投网學生個人德育測評辦法》為主要依據,采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形式,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他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體育課的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見《手机最诚信投网學生體育課管理規定》。

 

第四節 免修與免聽

第二十七條 學習成績特别優秀或有特長的學生,平均每學期獲得學分在25學分以上,學分平均績點在3.0以上,通過自學已經掌握某門課程,可向開課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同時提交足以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經任課教師考核同意,開課學院及教務處批準後,參加免修考試,成績合格并完成全部實驗者,可取得該門課程學分。免修考試必須在計劃開課學期前二周進行。第一周本人向所在學院申請,第二周組織免修考試。

第二十八條 自學能力強的優秀學生,平均每學期獲得學分在25學分以上,績點3.0以上,可以在學期前二周内,就本學期已經注冊的某門課程向導師和任課教師提出免聽申請,經任課教師考核後,開課學院及教務處批準,可以不參加或部分參加聽課,完成實驗及教師指定的作業後參加考試,成績合格可獲得學分。

第二十九條 下列課程或環節不得申請免修或免聽:

“思想政治類課”、“創新創業基礎課”、體育課(退役大學生除外)、實驗課;各種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 學生原則上應完成招生錄取時确定專業的學業。本科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具體詳見《手机最诚信投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具體詳見《手机最诚信投网學生轉學管理細則》。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拟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洽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六節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本科學生最長學習年限四年制為6年,五年制為7年。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三)因心理狀況經确定不适合在校學習的,應予休學。

(四)本人要求休學者。

第三十五條 休學的學生須填寫“休學申請表”,經批準後方可休學,學校保留其學籍。除因病外,其休學手續必須在期末考試結束後或學期初兩周内辦理。因病需在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學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期間學生患病,按醫保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六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三十七條 學生複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所有複學的學生均需填寫“複學申請表”,經批準後,方可辦理注冊手續;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複學,應持有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書,證明确已恢複健康并經校醫院同意後,方可複學。

 

第七節 學籍處理

第三十八條  每學年結束後進行一次學籍處理,學籍處理分為學業警告、編入下一年級和退學。學籍處理依據學生主修專業累計欠修學分數進行。培養方案中規定學生應按期完成的各類應修讀課程學分數與學生已獲得的學分數之差,即為學生累計欠修學分數。

第三十九條  12學分≤累計欠修學分<20學分的學生,學校應對其進行學業警告處理。

第四十條  累計欠修學分≥20學分的學生,學校應對其進行編入下一年級處理。

編入下一年級者,當學期重修學習任務量較小時,在保證全部重修課程學習的基礎上,可申請先修上一年級的選修課,但累計不得超過8學分。

大學四年級(建築學五年級)上半學期結束後,應修學分欠16學分及以上者,不準進入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環節。

第四十一條  凡編入下一年級學習者,其學籍檔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轉入所編入年級,課程學習以所編入年級為主(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免修)。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本人申請退學的;

(二)受到二次編入下一年級學籍處理的勸退(可申請試讀);

(三)在校學習時間超過6年的(建築學7年);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六)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遼甯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四條 退學學生在學校下達退學通知一周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節 畢業、結業與學位

第四十五條 學生修滿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學分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最低總學分,準予畢業,發給手机最诚信投网畢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發給學士學位證書,有關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見《手机最诚信投网授予本科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

第四十七條 對在最長年限内(四年制六年,五年制七年)未能修滿畢業所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作離校處理。對其中已獲得各類學分達到畢業最低總學分的90%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離校後,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請補修所欠缺的學分,達到畢業所規定的各類學分要求,領取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獲得學分情況(至少45學分)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九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

第五十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對學生學籍學曆進行電子注冊。

第五十一條 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二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節 提前畢業

第五十三條 對于要求提前畢業的學生,按照《手机最诚信投网提前畢業管理條例》要求,經學院、教務處、主管校長批準後進入提前畢業行列,并準許進入畢業設計環節。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校、學生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五條 學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申請非法校園貸款;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校為學生會等學生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校團委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校團委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校團委批準。

第六十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校積極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創新、創業活動。學校将此納入學生培養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一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将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十三條 學校進一步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五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單項積極分子”、“優秀畢業生”稱号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執行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ZXq泉州信息工程學院--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應用型本科院校

第六十六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七十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會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

違紀違規學生須填寫“違紀學生登記表”。

第七十一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二條 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在紀律處分期限内不享受表彰、獎勵等相關權利。紀律處分期限為:

(一)警告、嚴重警告,6個月;

(二)記過,9個月;

(三)留校察看,12個月。

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三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七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七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對繼續教育學院、國際教育學院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手机最诚信投网學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